20140413

支持方仰寧的矛盾 vs. 反對洪崇晏的路過?


  先說說方仰寧分局長好,許多人挺他,支持率突破全國人數的9%,功高震主。表達支持是OK的,但目前不解的是支持理由為何?是因為方表示「若真的有錯,絕對接受司法調查,我無所畏懼,若有錯,願意辭職」,因為他無所畏懼、接受調查、願意辭職嗎?好的,這算是一個理由,那我們就假設支持他是條漢子。

  那麼,他作了哪些事情應該接受調查的事呢?主要有幾點,首先是凌晨先承諾不會驅離結果天亮就驅離,這跟六三三不一樣(王聖人表示競選承諾不一定要兌現。),當他是公務員並以公務員職權對外發言的時候就產生了效力,瞬間就違反效力,似乎不是太好。好吧,若說這是警察的戰略需求,好像勉強可當理由,反正當官的講話不能盡信是一種普遍常識;再說第二點,方仰寧在被質詢時對高嘉瑜說,往日後公投盟再申請集會遊行,他絕不會同意,違憲他會負責,集會遊行法沒有授權分局進行永久性拒絕的處分,這是一錯,二錯是他對議員表示違憲他會負責,他要負什麼責?既知有違憲之疑慮而不重新考量而執意為之。所以,到目前為止,會認為方沒有任何錯誤行徑嗎?

  所以,網友發起的「無限期支持方仰寧、支持警察」本身就有多重矛盾了。無限期支持就是一種造神盲目,正常的支持應該是有條件、有時效的,好吧,可能是要展現媽祖和上帝的大愛;再來,選擇支持方仰寧也沒問題,問題是支持方仰寧的哪一點?支持他言而無信?支持他違法進行永久性處分?支持他甘冒違憲之風險,或者支持他面對群眾表示願意接受調查?三者,支持警察與支持方仰寧更是衝突中的衝突,警察權力源於法律始於憲法,但正是因為有他的言行,所以造成該分局必須做出違法之行政處分(有蓋章的通通都算),正因為他所以警察們可能必須執行違憲違法之事,在此湧現各種矛盾與衝突。因此,建議該粉絲團名稱改為「有條件有效期支持方仰寧勇於面對群眾接受調查並支持警察依法行政但不支持警察違法違憲行使公權力」,唉呀,好像太長了,但把話說長一點、說清楚一點,可能會比較好,我們來看洪崇晏。

  洪崇晏作了什麼違法亂紀的事情?嗯……不知道沒關係,我幫你整理:涉嫌聚眾包圍官署、涉嫌破壞公物、涉嫌妨礙公務執行、涉嫌恐嚇暗殺分局長。應該就這些吧?我列出來的應該已經比那些反洪崇晏的人還多了。逐項來說,他有聚眾嗎?沒有。他不是發起人、不是揪團人,只是其中熱血鄉民,我們要譴責的方向應該是他莫名其妙生出麥克風、莫名妙疑似有M傾向要來坦(很多人想被虐)、不是農民又想來收割(也沒割成);其二,他有破壞公物嗎?沒有;其三,他有涉嫌妨礙公務嗎?沒有。這誤會更大了,他在現場協助秩序,還幫忙CUE分局長讓方講話,他還要求鄉民冷靜,最後還引導大家去立法院,他根本是暴民的敵人、根本應該發個警友狀給他,協助執行公務耶!第四,他恐嚇要暗殺分局長?誤會一場。洪表示:「如果後來蔡教授拿回路權的話,你就要道歉下台,如果沒有的話,你真的要很小心了,你會害馬政府滅亡,你會害你自己被暗殺」,這點就是他的錯誤了,因為他要引喻東德的秘密警察在柏林圍牆倒塌以後被清算的遭遇為鑑,但現場根本沒人有空聽他講,恐怕也沒幾個警察知道這段「警察作為國家機器之末端,執行不正確公權力之後遭到整肅的小故事」,所以洪錯在想長篇大論賣弄知識卻又說的不清不楚。整體而言,他沒有違法,而且是在協助執行公務但失敗,想順便講點小故事但失敗,疑?他沒有違法?不是違反集會遊行法嗎!?

  接著來說說路過與集會遊行法。大家來看到這邊應該有點累了,直接進入正題。首先,包圍警察局根本不適用集會遊行法,因為白狼站在小發財上面、找了一堆人、經過立法院、駐留三四小時並發表演說,中正一分局的行政裁量認為只是路過不是集會遊行,因此一堆人沒有小發財、沒有公開演說、沒有發五百元、沒有單一組織、沒有主揪人,怎麼是集會遊行呢?就是路過(蓋章);第二,有人表示,既然方仰寧做出不適宜的行政處分、可能有違憲之疑慮,為什麼不走體制內的手段呢?拜託,體制內的手段超多種,包含行政救濟、大法官解釋、1999電話申訴、找議員和警局陳情,甚至集會遊行和路過,都是體制內手段,要選擇何種救濟手段是民眾的選擇,為何非得逼他去信用卡繳費不能臨櫃繳費或是ATM劃撥?第三,可是他們聚眾進行不合法的舉動,拜託,天呀,都什麼年代了?依法申請的集會遊行當然合法,不須依法申請的路過當然也合法,什麼時候依法和合法的東西是體制外的行動了?再說,如果有人亂丟垃圾、亂塗鴉,自然可以去找環保局檢局,有人打罵叫囂攻擊也有其他法來處理,違法行徑有其他專法,在此無涉及集會遊行法。所以,集會遊行和路過沒有體制內外的問題,是可以依法報備、緊急臨時行動(釋字718)、完全合法路過。

  最後說結論(每次都要條列結論,避免有人懶得看),由後往回說:
零、這件事情跟大腸花、太陽花無關,也不是學運,整起事件就是分局長 vs. 集會遊行法。
一、集會遊行可以事前報備、臨時行動,也可以先上街後補票。
二、路過完全合法,但不合法的侵權行徑還是需要依其他相關法令究責。
三、人民面對政府的不正當處分,可以有多種救濟管道,陳情、救濟、釋憲、檢舉、遊行和路過都可以,沒有先後適用順序,也同時服用。
四、洪崇晏沒有揪眾、沒有破壞侵權,但涉嫌收割、當虐、當坦,甚至協助執行公務群眾還不鳥他,還想講寓言故事給警察們聽,但台詞太長沒有講完。重點放在他身上,根本就錯了,他完全不是重點!
五、重點是方仰寧分局長。但分局長疑似違法違憲,支持方仰寧跟支持警察是顯然衝突之事,而且更無涉警察辛苦可憐,有疑似違法違憲的長官才辛苦吧。
六、有鑑於此,我還是不懂反對路過派的具體論點,我也不懂支持方仰寧派的主要論點。懇請賜見。